Article 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培训、研究;
(六)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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