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
(三)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美术;
(四)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
(五)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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