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设工程违法部分,无法没收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部分);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的;
(三)已建成的建筑物立面与城乡规划批准的建筑物立面不一致的;
(四)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而逾期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措施改正消除影响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价与违法建筑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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