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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