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影响水库工程管理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埋坟、爆破、采石、开荒、毁林和坝上放牧;

(三)毁坏工程设施及水文、通讯、照明、电力、观测等设备;

(四)非专管人员操作溢洪道、输水洞闸门以及其他专用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