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网专项规划。
因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由电网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或备案机关审批或备案:
(一)电网专项规划项目启动建设时,由于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无法按照规划用地或路径实施的;
(二)电网专项规划项目启动建设时,由于与周边易燃易爆、通讯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敏感点相冲突,无法按照规划用地或路径实施的;
(三)区域实际电力负荷与规划预测负荷偏差较大,原电网专项规划项目数量、站址和路径无法满足供电需求的;
(四)区域规划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原电网专项规划项目数量、站址和路径无法满足供电需求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