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具备中止供电情形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和用电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因停电造成的损失。

供电企业对特定用电人中止供电不得影响其他用电人正常用电,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危害公共安全。

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居民用电人恢复供电,对非居民用电人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恢复供电。欠费用电人缴纳所欠电费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时内恢复供电。供电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电的,应当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