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在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窃电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保护现场,固定窃电行为的证据,并制作用电安全检查现场记录。

用电人对供电企业认定的窃电行为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向其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