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安全责任范围的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一)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二)十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三)三十五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四)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五)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
其他情形由供用电双方约定运行维护管理及安全责任范围,约定不成的以产权分界点为准。
供电企业和用电人应当对其负有安全责任的供用电设施定期检查、检修或试验,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和电能质量隐患,确保安全平稳供用电。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