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旅游景区经营者未按照规划设置店铺、摊位的;
(二)旅游景区经营者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对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标签、明码标价,或者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旅游景区内摆摊、设点的;
(四)通过网络出售旅游景区门票未明码标价,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门票价格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