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具体核定标准和办法,并加强对旅游景区执行最大承载量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核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景区应当在景区的售票处、入口处和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核定的最大承载量,配备游客流量监测设施,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及应急疏导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分时进入、限制进入、景区内疏导分流等方式,对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景区内旅游者数量接近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旅游景区外待进入旅游者仍有持续增长趋势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通往旅游景区的主要道路或者旅游景区周边区域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并可以采取限制、疏导和分流等措施控制进入旅游景区的旅游者数量。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