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Article 26In force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寄宿制中小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外有条件的中学应当开设民族班,或者采取其他适宜的形式,招收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学生。市属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