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兵工作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教育部门协助兵役机关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开展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负责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审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和义务兵家属优待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专业技能审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管理,指导、监督征兵经费专款专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和协助接兵部队及有关部门做好新兵运输安全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廉洁征兵监督检查,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兵相关工作。

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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