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或者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征入伍,或者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征兵工作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办理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招录、出国(境)或者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为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帮助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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