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Article 22Repealed征兵工作开始后,由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卫生、公安部门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考核。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征兵任务,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确定相应送检人数。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