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须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坚持适度超前、体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
(二)道路工程应当与各类管线工程同步建设。各类管线工程施工确需在原有道路开挖的,须经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报建手续,交纳修复保证金后方可施工,并负责恢复地面原状;
(三)各类管线工程应当实行遮埋式,按照地下管线方式进行规划和建设,旧城区内的架空线路设施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四)排洪、泄洪沟渠宽5米以上的,一般不得加盖,经批准加盖的,不得在其上部兴建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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