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经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对国家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动物,不得销售和收购。

因依法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