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时,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和十人以上联名的代表,可以推选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