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