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

(三)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等证件;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

(五)按规定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并随车携带检定合格证;

(六)进入运营站点的,按规定上下客和停车候客;

(七)按照政府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

(八)保持车辆空调设备完好,按照实际需要或者乘客意愿使用车辆空调设备;

(九)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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