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招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将出租汽车交由取得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运营;
(四)对驾驶员定期组织在岗教育和培训;
(五)按规定设置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
(六)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不得覆盖服务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
(七)对出租汽车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良好,并使车辆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将出租汽车的税控计价器定期送检;
(九)履行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职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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