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3 运营管理Article 17Repealed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规划等部门在商业中心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小区的周边道路,主干道和其他有必要的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在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运营站点。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