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应当具有相应的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内;
(二)取得行驶证未满一年;
(三)符合国家关于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求,排气污染物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配置具备公共交通电子收费、全球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语音翻译、车辆防盗、车辆防伪等功能的技术设备;
(五)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
(六)设置顶灯和防劫装置等设施;
(七)配置消防器材;
(八)设置或者张贴价目表、告示帖、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
(九)外观颜色和服务标志的样式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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