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凡涉及本市的下列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管相关文件材料,在活动结束或者事件处理完毕后六十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参观、访问;
(二)我市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经济、文化活动;
(三)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四)其他重大活动、重大事件。
在前款规定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形成的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以提前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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