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涉及全局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有关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人民法院进行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工作的情况;

(八)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侦查、法律监督等工作的情况;

(九)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申诉、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常委会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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