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审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财经纪律教育,增强廉政意识;

(二)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三)监督、指导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监督;

(四)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应当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六)会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