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停工,补办手续,或限期自行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行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其改正,处以全程应缴通行费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行人进入快速路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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