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污染、损毁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快速路上试刹车、自行拖车; (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 (四)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沙石、余泥,损坏绿化,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物; (五)在快速路的大中型桥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修筑水坝或码头,水下爆破。 (六)在快速路两侧,隧道周围以及影响行车安全和附属设施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取土; (七)在快速路标志牌、龙门架、桥梁及其桥墩上寄挂线缆等物体; (八)其他损害快速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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