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在接到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办理方案后,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督办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督办部门初审和常务委员会审议办理方案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办理方案时应当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办理方案未获得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应当重新制定办理方案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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