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拦水、蓄水工程应当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流放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
(二)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三)洗砂、制砂以及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四)侵占河道规划岸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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