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分期实施方案,并制定治理年度计划,明确治理项目的名称、内容、实施主体、期限和资金筹措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整治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擅自填堵、缩窄、硬化河道。在冲刷河段实施河道或者航道整治时,疏浚的河砂应当在河道内指定的位置填埋,不得上岸或者外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海河口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保障河口行洪、纳潮、容沙通畅,保护河口生态环境。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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