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管道安全情况并查阅、复制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二)检查管道标志和警示牌设置情况;

(三)检查、测试管道保护设施、设备、器材;

(四)检查管道保护制度制定、实施及相关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