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管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沟通机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管道中线测量成果表、管道线路带状地形图;
(二)管道建设后续问题处理的责任单位、联系方式;
(三)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或者重新启用等信息;
(五)管道建设、保护的其他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