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予以反馈。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