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Chapter 5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48Amended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暂不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修改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