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1-2倍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证经营:

(一)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一证多点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未经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烟草制品抵债的;

(四)无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许可证经营走私卷烟(含印有"专供出口"汉字字样国产卷烟)的;

(五)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特种烟草制品的;

(六)承租、承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逾期不年检、遗失逾期不申办、变更逾期不办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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