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省农垦总局、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垦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资源配置政策、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调整垦区经济比例关系;

(四)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五)负责垦区的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垦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协调和处理垦区内外的社会、行政关系;

(六)依据国家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

(七)维护垦区社会秩序,保护国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