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国有农场依法享有和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对权属内的国有土地、林地、草原、水资源等资源性资产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
(二)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四)经营和管理国有农场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为家庭农场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营销、培训等服务,指导其应用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
(六)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决议或者决定;
(七)接受垦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八)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有企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