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Article 30Repealed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先行查封或者扣押本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和运输工具;并应当于查封、扣押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须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