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Article 27Repealed商品零售场所、服务场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向消费者提供禁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存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商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二条,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存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