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以及隔离防护、视频监控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破坏,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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