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Amended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或者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或者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的委员会,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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