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和表彰:

(一)在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挖掘、整理有重大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的;

(三)献出有特效的中医药验方、秘方和专门技术的;

(四)资助中医事业业绩突出的;

(五)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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