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Article 6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