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出示房屋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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