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5平方米;

(二)改建住宅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0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0.7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35平方米;

(三)零星建设的住宅不低于40%;

(四)干道两侧娱乐、商业等大型单体建筑,新建的不低于25%,改建的不低于20%;

(五)医院、休(疗)养院,新建的不低于40%,改建的不低于35%;

(六)学校、宾馆、饭店、机关团体办公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

(七)新建、改建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35%,并在周围营造防护林带;

(八)新建主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5%,次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0%;

(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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