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