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财政单列。

省人民政府、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应当有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的专门规定,并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在国家计划和规划指导下,依法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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