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Article 19In force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对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行为,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全额返还民族自治地方,专项用于林业发展。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