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而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三十;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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